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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时期科道监察制度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发展史   发布时间: 2021-09-29 11:37:47   浏览:706次  字号: [大] [中] [小]

明代六科给事中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作为官僚政治中的一种特殊势力,其权威之重、组织之严密、人员之庞大,任何朝代不可望其项背。为确保科道监察实效,明朝统治者一方面赋予科道官广泛的法定权力,并对权力实施给予必要的保障;另一方面又建章立制,防止因权力失控而导致科道官的职权滥用与腐败。

一、科道官员的选拔

明朝政府对科道官员的选拔与其他文官选拔实行同样的制度,“进士、举贡、杂流三途并用”。但对科道官的刚正廉明、博识通体等品格要求更高。明成祖曾谕御史当用清谨介直之士。据《明英宗实录卷五十七》载,正统四年(1439 年)规定:“自今御史员缺,第从吏部于进士、监生及教官、儒士出身,俱历一任考称内,选其操行端洁、政理疏通者。”统治者深知监察官员的重要,他们“受朝廷耳目之寄,掌国家纪纲之任,用得其人,则庶政清平,群僚敬肃;用非其人,则百官怠驶,小人横恣。必尽廉恭,乃称斯职”。所以,对科道任职官员的资格要求非常高,主要由进士出身、有为官经历、考满优秀者出任,因为他们博识通体、操行端洁,对官场利弊、风俗民情又所知深刻,使监察工作更能有的放矢。

二、试职制度

明代统治者认为,“人之贤否恒不易知,必任之以事,而后可见。”新任御史必须经过“试职”,方可实授。御史试职时间为一年。弘治六年(1493 年)规定:御史缺,吏部考选,试职一年,一年期满,若不称职,可再试半年,仍不称职,送回吏部别用。

三、回避制度

为了防止大臣利用科道相互弹劾、诬陷倾轧,或互相标榜、操纵朝政,同时为了抑制科道官利用各种关系营私舞弊,明朝严格实行科道官员回避制度。回避分两种:第一,亲族回避——大臣之族不得出任科道官员。第二,职务回避——以原籍回避为中心,科道官员不得在原籍所在地任官。

四、一代一更制度

十三道监察御史定期巡按州县,是明代地方监察的重要方式。“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其职权极为广泛,又过于重大,因而久任一地,极易与地方行政官吏间形成千丝万缕的关系,造成事实上的利益相通,甚而同流合污。明代于《宪纲》中规定:“凡巡按御史,一年已满,差官更代。”如无特殊情况及朝廷特准,不得再巡。

有明一代,君主失德,权奸当道,更有宦官为祸,但其国祚之所以能延绵 270 多年没有出现大的紊乱,监察制度的严格是其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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