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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制度规定 促进法法衔接规范顺畅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11 15:54:00   浏览:311次  字号: [大] [中] [小]

  近日,针对某县直单位干部涉嫌受贿、贪污案件事实和受贿数额认定难的问题,安徽省宣城市泾县监委按照省监委与省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法法衔接有关工作提示》(以下简称《工作提示》),及时商请该县检察院对事实认定、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并对调查取证方向和其他注意事项提出建议。

  为有效保障和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量,今年年初,安徽省监委与安徽省检察院联合印发《工作提示》。《工作提示》聚焦法法衔接工作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从商请指定司法管辖、提前介入、移送起诉、从宽处罚和量刑建议等方面提出15条务实举措,进一步推动法法衔接规范顺畅。

  “此前,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为全面掌握《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2023年,省纪委监委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法法衔接工作专题调研。”安徽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调研发现,在商请指定司法管辖、提前介入审查和反馈、移送起诉的时间和文书等方面,各市、县监察机关普遍存在对具体细节及特殊情形理解不同而导致执行不一的情况。

  结合工作实际、充分考虑基层诉求,《工作提示》在《意见》的基础上,对实践中一些具体流程和特殊情形予以明确规定,便于操作执行。比如,对提前介入各环节进一步细化、具体化,明确商请提前介入、提前介入反馈和补证情况说明必须使用书面形式,以及提前介入的时间限制、案卷材料要求等,确保提前介入规范运行。

  针对有的地方法衔接工作不规范等现象,《工作提示》列出负面清单、明确禁止事项,防止违规操作。例如,在无书面商请函、未确定司法管辖权、未提供案卷材料等情形下,检察院不得开展提前介入;禁止因被借用等原因参加过案件调查的检察人员再参与同一案件的提前介入和审查起诉等。

  为保障法法衔接顺畅高效,《工作提示》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沟通协商的范围、方式和效力,完善争议解决机制。比如,对于指定司法管辖意见不一致的,《工作提示》明确以检察院与法院协商意见为准,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对于检察院审查起诉意见与提前介入意见不一致的,规定检察院以书面形式通报并说明理由,经沟通后仍然存在重大分歧的,可以提请召开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专题会议进一步沟通协商,等等。

  据悉,安徽省监委、安徽省检察院将《工作提示》落实情况纳入全省监察机关、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增强法法衔接合力,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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