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诉讼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八步区检察院检察官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行职责。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9日12时许,罗某、魏某两人商定到贺州市八步区铺门镇河东村贺江河段中电鱼,并由罗某提供电鱼船只和电鱼机等作案工具,魏某负责划撑船,罗某负责操作电鱼机电鱼、捞鱼,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缴获蓝色塑料渔船一艘,电得的河鱼5.995公斤,其中杂鱼0.43公斤、鲫鱼0.305公斤、鲤鱼1.225公斤、罗非鱼2.905公斤、光倒刺鱼1.13公斤。
审查意见
八步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罗某、魏某在禁渔期采取电击的方式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关于内陆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知》《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水生态资源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民事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履行相应的修复义务或赔偿义务。
审判结果
法院当庭判决:一是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二是被告人魏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三是被告人罗某、魏某共同赔偿渔业资源修复费用11165.44元(已缴纳),用于购买成鱼并在贺州市八步区某村附近的贺江河段放流。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八步区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支持,有效保护了贺州市渔业资源及贺江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