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军刑
在明朝,充军就是罚犯人到边远地区从事强迫性的屯种或充实军伍,是轻于死刑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也是拘役制的扩大。按充军刑期来看,有终身充军和永远充军两种,终身充军是指罪犯本人毕生充军,永远充军是指罪犯本人死后由子孙亲属接替充军。充军刑的适用范围,先是军官军人犯罪多罚充军,后来扩大到“贩卖私盐”“搅扰商税”,甚至放牧牲畜践踏庄田的,都要处以枷号发落充军;特别是川广、云贵、陕西等少数民族地区,如果有汉夷(少数民族)结交、买卖,“教诱为乱”的,就要发边卫永远充军。
枷号刑
明朝律例在五刑之外,又增加了枷号,并逐渐成为常用刑。枷号,也就是枷示,或叫作枷令,就是在罪犯颈项套枷,枷上标明犯人姓名、所犯罪状,让其在监外示众、备受羞辱痛苦的刑罚。这种刑罚从北周时开始施用,到明朝时成为常用的重刑。这种刑罚的行刑场所基本在监狱门口或指定的官衙门旁,区别于狱内戴枷的戒护性质。一般采用朝枷夜放、昼施枷夜收监的方式,监外行刑的期限有一至三月或半年,甚至永远枷号。枷重可达 120 斤,犯人戴上示众过不了几日便会死去。皇帝和宦官为了滥施淫威,常施枷号作为羞辱大臣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