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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刑罚

宋朝监狱狱具和居作制度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发展史   发布时间: 2021-09-09 15:48:56   浏览:895次  字号: [大] [中] [小]

狱具制度

狱具的管理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狱具的定制。宋朝常行官杖按照后周显德五年(958 年)旧制,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二是狱具的使用。狱具的使用应遵守朝廷的统一要求,如《宋史·刑法志》记载:“诸狱具,令当职官依式检校。枷以干木为之,轻重长短刻识其上,笞、杖不得留节目,亦不得钉饰及加筋胶之类,仍用官给火印;同时还规定不得私自使用自造的狱具;对狱具的管理。规定各类监狱夏天要清洗狱具:暑月,每五日一洗濯枷杻,刑、寺轮官一员,躬亲监视

居作制度

宋朝囚人的居作基本沿袭前朝,京城的少府监、将作监、掖挺均为居作之所。《宋史·刑法志》记载,太宗时,少府监曾经上言道:“本监配役人郭冕等皆任京朝官,会赦,请叙用。”帝曰:“此皆赃贿,止可免其居作,不可复齿朝行。”初,徒罪非有官当赎铜者,在京师则隶将作监役,兼役之宫中,或输作左校、右校役。开宝五年(972 年),御史台言:“若此者,虽有其名,无复役使。遇祠祭,供水火,则有本司供官。望令大理依格断遣。”于是并送作坊役之。对于女囚犯人,也配送相应的作坊服役。《宋史·刑法志三》记载,京师裁造院募女工,而军士妻有罪,皆配隶南北作坊。仁宗即位后,特诏释之,听自便。《续资治通鉴·宋纪》记载:仁宗时候,医家子冷青自称皇子,言其母尝得幸掖廷,有娠而出,生青,都市聚观。推官韩绛言青留外将惑众;翰林学士赵概言,青言不妄不当流,若诈当诛;即诏概与知谏院包拯追青穷治。盖其母王氏尝执役禁中,出嫁民冷绪,始生女,后生青。王氏是曾经服役于掖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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