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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刑罚

五代十国时期的刑罚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发展史   发布时间: 2021-09-07 15:33:10   浏览:856次  字号: [大] [中] [小]

由于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和后周,这五个王朝都是由原来的割据势力发展起来的,其统治基础相当薄弱,为了巩固统治,他们大都采取严刑峻法的手段来维持统治秩序。因此,立法深峻、刑法酷滥、司法黑暗,成为五代时期法律制度的显著特点。五代形式上仍沿袭了唐代的五刑制度,但在刑罚的执行方法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第一,折杖法。是指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的执行都用杖刑来代替。据史料记载,唐朝后期的敕条中,就已有关于适用折杖法的规定了。唐大中七年(853 年)四月敕:“自今法司处罪,用常行杖。杖脊一,折法杖十(注:法杖,谓常行臀杖也);杖臀一,折笞杖五,使吏用法有常准。”五代时期对某些犯罪的处罚沿袭了这一做法。

据《册府元龟》卷六百一十三记载:后唐清泰元年(934 年),大理寺议窃盗赃,“议云:赃一匹杖脊十八,不满一匹杖十五,不得财,杖臀十五。”五代时期适用折杖法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五代时期由王朝直接控制的版图狭小,事实上限制了流刑的执行。另一方面,五代时期大赦频繁,徒刑在实际上是很难执行完毕的,适用折杖法从某种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第二,刺配。五代时期,对于一些宥恕死罪的罪犯,采取决杖配流或刺面配流以代替死刑的做法。据记载,这一做法始于后晋天福年间,它是将决杖与配流并用或是将刺面(在犯人脸上刺字)与配流并用,不过刺面配流(简称“刺配”)并不附加决杖。

第三,凌迟。凌迟又称“陵迟”,是指活剐犯人的一种酷刑。南宋陆游在《条对状》中说过:“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

后晋的左拾遗窦俨在上疏中也说:“案《名例律》:死刑二,绞、斩之谓也。绞者,筋骨相连;斩者,头颈异处。大辟之目,不出两端。淫刑之兴,近出数等,……或长钉贯人手足,或短刀脔人肌肤,迁延信宿,不令就死。”凌迟酷刑的目的,就在于延长受刑人的痛苦,从执行方式上来看,很可能源于当时北方的游牧民族的政权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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