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行政机构作为政令与法律的执行部门,是国家机关的主干,以司法体制为保障,在管理社会、治理人民中起着重要作用。司法机构分中央与地方两级。中央行政管理体制是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国家体制,中央的司法机构和官职是廷尉,实质上只是皇帝的办事机构而已。地方的司法机构又分郡、县两级,地方上的司法专职人员都受各级行政机关统辖,其最后决定权也由行政机关的第一负责人决定。地方政府在行使司法职权上是有一定限度的,重大案件必须上报中央政府,其最后决定权在皇帝手中。总体来讲,秦朝的司法体制自上而下分为五个层面。
第一层面为“皇帝”。皇帝,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集行政、立法、司法诸权于一身,“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一切政务皆凭皇帝个人独断专行,皇帝是一个独裁的专制统治者。
第二层面为“廷尉”。廷尉是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最高司法官亦称廷尉。廷尉负责审理皇帝指定的案件、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件。秦简《尉杂》律中有:“岁雠辟律于御史。”
第三层面为“郡守”。秦朝的地方一级行政机构为郡,郡既是行政机构,又是司法机关,因而,郡守既是行政长官又是司法官员。郡守自行裁决一般案件,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中央廷尉处理。《法律答问》中有:“今郡守为廷不为?为也。”郡守有司法审判之权。郡守之下,设有决曹掾,为专职的司法官吏。
第四层面为“县令”。秦朝的地方二级行政机构为县,同郡一样,县也既是行政机构,又是司法机关,因而,县令也既是行政长官又是司法官员。县令自行裁决一般案件,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中央廷尉处理。县廷则设有丞,主管一县之司法事务。
第五层面为“有秩、啬夫”。县以下的组织是乡,乡以下是亭,亭以下是里。这些基层机构也有一定的司法管辖权,如有秩、啬夫。大乡达到五千户的,郡指派有秩;小乡不到五千户的,县指派啬夫。二者虽不同时设置,但职责相同,主调解纠纷,平断曲直,收赋税,征徭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