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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季度立案办理食用农产品安全公益诉讼2800余件 检察机关依法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中纪委网   发布时间: 2025-10-29 12:21:28   浏览:227次  字号: [大] [中] [小]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各地结合实际,将食用农产品安全作为监督重点之一,2025年前三季度,共立案食用农产品安全公益诉讼2800余件,占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立案总数的12.7%,切实保障消费者“米袋子”“菜篮子”安全。

一是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源头治理仍需加强。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均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禁限(停)用药物、常规药残留超标、违法添加等问题较为突出,部分企业生产记录档案、落实兽药休药期规定、禁限(停)用药物清单上墙、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等制度执行不严格、不彻底,导致食用农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损害公共利益。如某地蔬菜种植户未按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安全间隔期等使用农药,导致农药残留检出率较高,检察机关依法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引导种植户正确使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农药,并以个案办理推动系统治理,助推在辖区内形成绿色优质高效种植技术规范。又如某地多家水产品养殖场滥用抗生素,检察机关推动多部门协同履职,通过查处违法养殖行为、强化水产品入市前抽检力度等,促进水产养殖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食用农产品加工环节安全隐患较为突出。部分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在加工过程中存在原料污染、添加剂滥用、卫生条件不达标等问题,严重影响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如某地在加工腌制肉、水产品等肉类食品过程中,非法添加胭脂红、日落黄等违禁物质,一旦进入人体,可能对健康造成潜在威胁。检察机关依法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强化对小餐饮、小摊贩、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力度,整改100余家,消除安全隐患。又如当事人在加工伪劣食用芝麻油时非法添加香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赔惩罚性赔偿金。针对部分农村地区私屠滥宰、加工病死畜禽现象,检察机关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取缔整治,并纳入定点屠宰场集中检疫,切实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三是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乱象需引起重视。农产品销售端呈现出溯源体系不健全、质量管控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一些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信息公示等制度,在销售过程中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安全构成较大威胁,损害公共利益。如某地大型批发市场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允许无产地信息、未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质量安全凭证的农产品入场销售,且未开展场内快速检测即销往大量商超和农贸市场,检察机关依法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督促市场开办者和销售商户严格落实食品溯源和快速检测等法定制度,确保消费者购买的农产品来源可循、去向可追、安全可控。又如某地因监管主体和监管规范缺失,辖区4个农村大集普遍存在农产品农残超标、虚假宣传、违规使用生鲜灯等不规范经营问题,全区农村大集食品摊贩备案率几乎为零,食品安全隐患极大。检察机关依法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多部门协同共治,促进地方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食品摊贩备案管理规定,为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制度保障。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聚焦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集中精力高质效办理一批有代表性、具有引领价值的案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提醒:广大消费者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用农产品,科学处理食材,保障食用安全。如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遇到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留好证据投诉举报、依法维权,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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