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拯不仅廉政思想丰富,而且矢志不渝地践行廉政。他廉洁奉公,疾恶如仇。施政实践中,坚持民本,把民众利益放在心上,在司法执法、整顿市政、赈灾恤民、薄赋节用、反贪去贪、惩治豪强等方面,大义凛然,铁面无私,堪称千古廉臣。
秉公执法,是包拯廉政思想的核心。民间称赞他刚正不阿、铁面无私、包青天,主要是
对包拯秉公执法的赞美。包拯认为治国之要,莫大于法,他在《上殿札子》中对仁宗说:“臣
闻法令者,人主之大柄,而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焉,不可不慎。”重法之关键在于执法,执法之关键在于公正。他向仁宗建言:“陛下临决大政,信任正人。赏者必当其功,不可以恩进;罚者必当其罪,不可以幸免。邪佞者虽近必黜,忠直者虽远必收。法令即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主张赏罚按律,公正执法、尊法守法。用人不论亲疏远近,要选拔清正廉洁之士,不用奸邪巧佞之辈,形成上下重法守法的法治观念,保障廉政实施。
包拯认为北宋官场的贪腐在于法律不行,为政姑息。他说:“政失于宽,而弊在姑息。”姑息贪腐之风盛,在于律文成为一纸空文,法纪形同虚设。在《乞不用赃吏疏》文中,包拯谈到当时天下“虽有重律,仅同空文,贪猥之徒,殊无畏惮”。因此要改变官场的贪腐局面,必须要“以法律提衡天下”。包拯说,“国家威令不行,则凶人无以戒惧”,要重刑惩贪,做到“不从轻贷,并依条施行,纵遇大赦,更不录用”。以法惩贪,成为包拯廉政思想的主轴,强调为政者必须遵守法纪,执法者必须公平公正执法,对于一切违法乱纪行为绝不姑息迁就,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当时官场贪污腐败成风,包拯坚持秉公执法,赢得了社会历史的尊重。史载他“与人不苟合,不伪辞色悦人,平居无私书,故人、亲党皆绝之”。他守法持正,知庐州时其从舅法,他不徇私情,依法严厉杖挞,亲旧莫不畏服。任开封府尹期间,“中官势族筑园榭,侵惠民河,以故河塞不通,适京师大水,拯乃悉毁去。”包拯不徇私情,执法如山,不畏权贵,铁面无私,刚正不阿,惩治豪强权贵,这在当时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在司法过程中,包拯改革了诉讼程序,为民申诉提供便利,这也是他廉政为民的一项创举。史书记载,“旧制,凡诉讼不得径造庭下。”包拯开府治事,宣布取消中间环节,百姓可以直接登堂递交诉状,当面陈述“曲直,吏不敢欺”,包拯直接接触民众,了解情况,杜绝了奸吏从中作梗,有利于断明案情。包拯这一改革,在司法实践中,有力地打击了豪强势力,杜绝了官场上的不正之风,“贵戚宦官为之敛手”,百姓高颂“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司马光评价包拯:“为长吏,僚佐有所关白,喜面折辱人;然其所言若中于理,亦幡然从之。刚而不愎,此人所难也。”
在中国法制史上,包拯这一廉政措施,也成为改革司法程序的一项著名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