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拯(999—1062 年),字希仁,北宋庐州合肥(今属安徽)人,历史上著名的清官。先后做过知县、知州、知府、转运使等地方职务,也做过谏议大夫、监察御史等中央监察官,后任天章阁待制、龙图阁直学士,官至枢密副使。他为官清廉,执法如山,敢于摧折权贵,为民申冤,被后世广为称颂,世称“包青天”。一个人的廉政思想往往根植于他所处的时代,打上时代烙印;同时个人的廉政思想也与其所受教育、品性相关。
包拯生活在北宋中期仁宗朝,当时北宋朝政腐败蔓延,官场贪贿成风,危害日益凸显。包拯对此有深刻的认识,他说“今天下郡县至广,官吏至众,而赃污擿发,无日无之”,意思是当时社会,官吏贪赃枉法的事情,没有一天不发生。特别是“州县长吏等,其间不才,贪猥尤甚”,官吏贪污已成为普遍现象。包拯上疏《乞不用赃吏》,深刻阐述了贪污腐败的危害,鲜明提出了制止贪赃的主张。
包拯说:“贪者,民之贼也”b,他认为贪官唯利是图,不顾民生,实是民贼。他们的贪赃枉法之举,造成了百姓生活更加贫困,伤害了国家的根本。“贪于宠利者,惟务聚敛,掊克于下,前后刻暴,竞以相胜,前者增几十万遂用之,后者则又增几十万以图优赏,日甚一日,何穷之有?而民力困且竭矣,所以疮痏天下,于今未息”c。可见贪官聚敛下的宋代民生困顿,如果贪污腐败不加以整治,将直接威胁到赵宋王朝统治的稳定。包拯指出贪官污吏:“诛求于民,无纪极尔,输者已竭,取者未足,则大本安所固哉?”意指民力已竭,而贪污腐败却仍在上演,国家的基础又何来巩固。可见,贪污腐败不仅影响政治清明,更关乎人心向背、经济兴衰、国家存亡。
正是基于对腐败危害的深刻认识,包拯力主肃贪任廉,这是从国家肌体上杜绝贪赃的重要廉政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