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可以说是科举制的鼎盛时期,但却也是荫补制最泛滥的时期,高度文明与陈腐不堪相并存,形成了宋朝奇特的一种现象。荫补制度又称恩荫补官、任子,是中高级官员及后妃、公主等奏请亲属等补官的一种选官制度。主要有圣节荫补、大礼荫补(郊祀荫补)、致仕荫补、遗表荫补、死事荫补以及边任荫补、登极荫补、宗室授官等名目。
1. 神宗前的官僚阶级荫补制度
除了北宋初年,宋朝一直都被冗官问题所困扰,而造成冗官问题的中心,就是荫补制度。宋朝历代皇帝为限制恩荫补官人数,都对荫补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其中首推宋神宗时期的荫补制度改革。
宋朝的荫补制度基本上是承袭了唐、五代时期的荫补制度,太祖、太宗时期,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需要更多忠实于赵宋王朝的官员去管理五代时期各国的领土,因此在扩大科举的同时,也大量录入官员子弟为官,但由于宋初两代的官员大多严于律己,由荫补制度引发的问题还没有显现出来。
到宋真宗时期,上位者为了粉饰太平,连连举行盛大的全国性庆典,使大批官员得到了荫补子孙的绝好机会,而宋朝第一部较为完整的官员荫补法也是在此时颁布的。然而,正是由于这部法律,官员子弟入仕人数大量增加,从而形成了日益严重的冗官局面。宋仁宗亲政以后,冗官局面日益严重,已经到了整个社会难以承受的程度,改革势在必行,庆历荫补新制产生。就制度而言,庆历新制继承并综合了宋初以来,特别是宋真宗以后的各项荫补制度,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而系统的官僚荫补法律,可以说是宋初以来集大成的法典,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然而,由于招致了大部分朝野官员的抵制,庆历新制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实行,就无疾而终,宣告破产了。因此冗官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后来宋仁宗又颁布了嘉祐新制等一系列政策。这次改革大规模地削减了各级官员的荫补,取消了官员的圣节荫补的特权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日益严重的冗官局面。
2. 熙宁新制
尽管嘉祐新制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官员荫补过滥的局面,但并没有触及官僚阶级的根本利益,因此没有像之前那样夭折,却也造成了荫补制度并未得到根本改变的局面。如何进一步改革荫补制度,改变冗官现状是神宗要面对的首要问题。因此,熙宁元年(1068 年),神宗对荫补制度做了如下改革:旧制中,宰相、使相子除将作监丞,弟、兄、孙、侄并授太祝、奉礼郎,亲堂弟侄与守校书郎,今定宰相、使相奏亲堂弟侄只与试校书郎。
旧制,大卿、监子与在京主簿,弟、兄、孙、侄与试校书郎,今定大卿、监每次郊礼亲子与试校书郎一人,候该参选并与注初等职官,弟、兄、孙、侄与斋郎,今定少卿、监每两次郊礼许奏一人,内曾任知杂、省府副非责降者依旧。谏议大夫、待制、观察使以上两遇郊祀,许奏子侄亲一人,今定三遇郊祀许奏一人。旧制,诸卫将军、诸司副使、枢密副承
旨以上,自转授后两遇郊祀,方许奏荐,今定累奏不得过两人。如被奏之人亡没,许别奏,其将军、副使、路分都监以上须入仕及三十年以上,系亲民差遣,其见任监当但曾亲历民、非责降者亦同。
从中可以看出,这次改革大部分是针对文官,既减少了授官的数量、级别,也延长了郊祀荫补的周期。而且,熙宁元年新制还进一步对两府官僚的荫补作了相应的改革,并加以限制。基本条例如下:
第一,仍然允许两府官员荫补自己的家庭医生或对自己有贡献的医师为官。但被荫补的医师等只具有官的身份而不能成为正式的官僚。而且每次荫补都必须向皇帝请示。
第二,禁止两府官员以转官或其他形式的恩荫荫补亲属为官,而在神宗以前是允许将自己要升的官或其他各种恩泽回授给自己的亲属。实际上,这些朝廷重臣经常因为一些微不足道的事情升官,因此造成了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现象。
第三,按照旧制,两府官员初任、迁官、转厅、罢任时均可奏荐吏人为官,有时甚至可以达到十多人。在熙宁元年的新制中,在原来的基础上将人数减少一半,而到了熙宁六年(1073 年),这个人数又得到进一步减少。而真正将两府官员荫补吏人为官纳入法制轨道也是在这一年。
熙宁二年(1069 年)十二月,由于朝廷对宗室子孙的授官制度进行改革,因此也对官员子弟荫补授官加以整顿。如在此次改革中,文官宰相、使相之子荫补授官要比原来降低一级,其他文官亲属荫补官职则没有太大的变动,并对各级官员荫补亲属的范围作了进一步规定,如少卿、监以下官员不得荫补缌麻亲,郎中以下官员经过四次郊祀才能荫补大功以下亲一人等。至此,宋朝的荫补制度也基本固定下来,此后的改革,也都是以熙宁二年改革为样本进行的。
此外,宋神宗时期还对荫补制度的其他环节进行了部分调整。如宋神宗之前,两府之一的枢密院长官的亲属通常都是荫补为武官,而神宗后也可以授官为文官;给一些原本没有荫补权力的重要职能部门的官员荫补权;凡担任权官,只要具有知州以上资序者,也可荫补亲属为官。并且,神宗时期还对偏远地区的地方官荫补制度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仁宗时期,广南西路两州知州官员可以荫补子孙或期亲为官,这就意味着广南西路偏远州的官员若在任或上任,或待缺,或任满未出广南西路而死亡的官员,都可以荫补其子孙一名为官,副使官阶以上荫补为三班差使。
熙宁五年(1072 年)之前,宋朝官员荫补子孙时可以将一个名额分成两个以上,这样做不仅违背宋政府减少荫补人数的基本思想,而且大大增加了为官人数。因此,宋神宗下令禁止执行这一制度,并且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3. 荫补官员的仕途
尽管神宗对荫补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荫补作为一项维护特权阶级利益的制度,仍难掩其腐朽性,其中,荫补入仕官员的素质就是一个问题。
因此,针对这个问题,宋朝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方法,其主要方法如下:一是荫补入仕者年满 25 岁后,如果要出任职事官,文官要经过铨试,武官要经过呈试。二是对于无出身(科举入仕的称为有出身,荫补入仕的称为无出身)的恩荫补官者加以限制,不能直接担任知县、知州等亲民官。如要担任,则必须特赐进士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