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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中央监察制度

来源:本地   发布时间: 2021-09-10 15:39:33   浏览:892次  字号: [大] [中] [小]

宋朝的中央监察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三块,即御史制度、谏官制度和封驳制度。

御史制度

北宋前期,御史大夫无正员,只为兼官。所谓兼官,即武臣的加官宪衔。御史中丞是御史台的台长,侍御史知杂事为副台长。御史台下设三院,即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充任其职。官卑而入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者谓之里行。宋太祖、太宗两朝,三院御史多出外任知州或通判等差遣,而御史台三院的职掌,以他官领之,御史无定员,无专职。直到真宗年间,御史台在制度上才有了定员。元丰改制后,御史台的结构有所变化,主要表现在:罢除御史里行和五使等使名差遣,定员分职;台院的侍御史取代侍御史知杂事为副台长,台院名存职废,隋唐以来的三院组织结构趋向合并;设六察司于御史台,按察京师的所有政府机构,发展了唐代的六察制度。南宋时期,御史中丞仍为御史台台长,但常阙而不除授,察院成为御史台最繁忙的机构,但总体而言,制度比较简陋,人数也明显减少。

宋朝御史台的职能比起隋唐有了很大的扩展。首先在传统的监察百官、弹劾纠察违反传统统治秩序的行为方面,包括了对宰相、宦官、军事机构和皇亲贵戚的监察。而且突破了唐代以前御史主监察而不专言职的规定,开始规谏皇帝、参议朝政。另外还有维护朝会和朝廷宴会秩序、参与司法工作监察司法部门、参与文武百官的管理工作、参与荐举官员、兼任侍讲等职能。

御史的选任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皇帝亲擢和臣僚荐举、皇帝从中选拔任命。北宋后期以及南宋一代,宰相控制了御史的举荐,从而改变了北宋初中期皇帝通过御史来制约宰相的局面,而使御史成为宰相专权的工具,但这与唐代的御史进退从违皆出宰相有所区别。唐代君权、相权比较均衡,御史无法有效监察宰相是制度常规,对行政过程造成的不利影响不大,因为皇帝就是最有效的监督宰相的力量。而宋朝权力集中到皇帝手中,宰相专权是通过控制皇帝来行使,成为实际上的皇帝,已经没有了制约他的力量,再加上御史受其操纵,导致权力滥用,所以自从北宋后期蔡京专权以来,历任权相统治时期无不是政治腐败时期。因而宋朝监察制度的破坏还是由于权力太过集中导致。

宋朝选任御史比较注意资格与资序,资格是指御史的官职品阶(即寄禄官),资序则指资历,即御史的历任情况。所以宋朝的御史一般的文化修养和政治素质都比较高。御史升迁的官职一般都比较重要,如御史中丞多升迁为执政。

在对御史的监督方面,唐代以前只接受皇帝的监督,唐代时,御史弹劾不当,左右丞兼得弹之,宋朝则加强了对御史的监督,尤其是元丰改制后,设立了专门监察御史的机构——御史房。

谏官制度

宋初在谏院任职者才是谏官,所谓宋初,官以定俸,实不亲职,故赴谏院者方得谏官。因而这一时期的谏议大夫、司谏、正言并非都是谏官,只有在谏院供职者才是。元丰改制后,上述三种官职官复原职,都成为谏官,一直延续到南宋灭亡。就谏官的组织机构而言,宋初沿袭唐代,隶属中书、门下两省。宋仁宗时,谏官机构从两省中独立出来,设立谏院,长官为知谏院。元丰改制后,谏院废去,门下省与中书省各增设后省,为谏官组织。宋高宗时,又设立独立的谏院,直至南宋灭亡。

宋朝谏官的职能主要是谏诤皇帝、奏劾宰相及百官(前代所无)、参议朝政、参与荐举官员、受理臣民的上奏章疏、兼任修起居注与侍讲。

宋朝谏官的选任方式与御史基本相同,即皇帝亲擢和臣僚荐举、皇帝从中选拔任命。北宋前期谏官的荐举者多以任职清要,并且与宰执无直接隶属关系的翰林学士、侍从、御史中丞、侍御史知杂事等充任。北宋后期,尤其是哲宗前期,保守派宰执吕公著、司马光等人开始亲自物色谏官人选。宋徽宗即位后,下诏允许宰臣、执政、侍从官各举可任台谏者,为宰执控制谏官的任用权打开了方便之门。北宋后期直至南宋一代,谏官由皇帝防范宰执的工具变成了权相排斥异己的鹰犬,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原因。

宋朝选任谏官也比较注意资格与资序,其文化修养和政治素质相对较高,而谏官的升迁去向也基本上是要职。

从上述御史与谏官的种种职能来看,许多都是一致的,最能说明问题的就是御史从监察弹劾扩大到谏诤议论,而谏官则从谏诤议论扩大到监察弹劾,尽管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但这就为台谏合一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另外三省制度的变化以及学士队伍取代了谏官的部分职能也有利于台谏合一。

封驳制度

传统社会的封驳制度在汉代就已经出现,但当时封驳权掌握在宰相手中。魏晋南北朝时期,封驳权开始移向言谏官手中。隋唐时封驳权由门下省掌管,给事中的权力加重。宋朝初年没有恢复唐末废止的封驳制度,太宗时正式以通进、银台封驳司为封驳机构,长官为知通进银台封驳司,后来又改为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此外,知制诰以封还词头的形式也参与封驳,而给事中和中书舍人都只是寄禄官,不参与封驳。元丰改制恢复了给事中和中书舍人的封驳职能,同时封驳机构改为新设置的门下后省和中书后省,而门下省的侍中、侍郎都没有了封驳之职。南宋时期,三省合一,设门下后省专主封驳,给事中正式成为门下后省的长官,与中书舍人共同掌管封驳之职。有宋一代,虽然如给事中的封驳职能在不断扩大,但是就整个封驳官的权力而言,实际上处于不断缩小的趋势。宋朝封驳官的职能主要包括监督朝廷的决策、参议朝政、规谏皇帝、奏劾百官、荐举官员、审察百官奏章、兼任知审官院和知三班院等差遣,其中第三、四几项都是前代封驳官所没有的职能。宋朝封驳官的选任由皇帝亲擢,革除了唐代后期宰相总其进叙的弊端。宋朝封驳官如同御史与谏官,也讲究回避和资格资序,对文化修养也很重视。

唐代及其以前,封驳官、谏官和御史的职能分工明确,封驳官审驳朝命,谏官主谏诤,御史监察百官,两宋时,随着君主专制的不断加强,三种监察官的职能开始出现变化与混合的趋势。就奏劾百官、谏诤皇帝和议论朝政而言,它们的职能几乎相差无几,而其有所区别的地方大多集中在一些程序和形式上,如三官职能先后有序,一般是在监督朝政的过程中,以封驳官为先,谏官次之,御史又次之。此外,宋朝在制度规定上,封驳官的职能要比台谏重要,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台谏的势力和作用都要大于封驳官。

宋朝中央监察制度比起前代有多处明显的不同,就是中央监察官的选任者由皇帝取代了宰相、监察官的权力较少受宰执的影响、台谏官职能侧重于监察宰执百官、监察体制完备严密以及监察官的素质要高于前代。这几个特点反映了宋朝中央监察制度的发展趋向,就是更加严密化和日益成为君主专制的工具。本来传统中国的中央权力组成在宋朝以前一直呈现出一种君权(皇室)和相权(政府)的均衡。在汉时期,政府的实际权力大于皇室,一个具体体现就是政府的十三曹(秘书处)所掌管的事务包括了当时几乎所有的国家事务,而皇室的六尚(秘书处)却只负责管理皇帝的私人饮食起居和部分政府传递过来的文书。此后演变到唐代,君权逐渐增长,相权所受的限制越来越多。尚书(六尚之一)、中书和侍中(门下省)原本都是皇室的官员,现在却都成了政府的首脑。而宰相成员的增多无形中也削弱了宰相政府的权力。但此时宰相仍然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政府首领,除了皇帝,没有其他的力量约束他。因而此时君权和相权总体上还很均衡。到了宋朝,这一均势发生了质的变化,君权日益不受限制地增长,而相权则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中央监察制度的变化只是这种趋势的一个反映。所以说唐宋的变化,在于君主制从有限到无限的发展,君主制内在的均衡遭到破坏,这既是君主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欧洲中世纪后期以及近代的君主制的发展相似),也是适应当时形势的需要(宋朝自建国起就处于内忧外患之中,此后更是几乎有退无进,为了保持王朝的存续,唯一的办法就是将尽可能多的权力揽到皇帝手中,这是家天下的正常思路)。而权力越集中,内部监督的重要性就越突出,所以监察制度的日益严密也是理所当然的,只不过,此前它是宰相用来推行政府政策的平衡器,此后它虽然保留了很多以前的功能,但是却越来越多地成为君权控制相权的铁钳,换句话说就是成了权力斗争的工具,所以到了明清时期,一方面监察体制发展到了高峰,另一方面它却越来越失去监察行政权的能力,有没有它似乎已经无关紧要。可以说,唐宋两代是监察制度的黄金时期,虽然在某些时期成为宰相专权的工具,但是总体而言,它对保持君权与相权之间的平衡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而此后历朝历代却更多地继承了宋朝监察制度的弊端,过于倾向君权的加强,不仅没有起到防止君主专制的作用,反而助纣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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