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地方监察制度首先在承袭汉代刺史和唐代道区制度的基础上,逐渐把路一级监察权一分为四,即由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和安抚司四个机构掌领。其次,创制了通判制度,以加强对府州军监官吏的监察。此外,明确规定,地方监察机构要接受御史和谏官的监察。
宋朝的路是从唐代的道演化而来的,分为监司路和帅司路。宋朝监司路不再像唐代监察性质的道那样是单一的体制,而是多元化的行政监察体制,包括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三个监察机构。各监司在行政职能上各有偏重,但在监察职能上大体一致。各监司长官各不统属,互相牵制,互相监察,既防止长官专权,又强化了对府州军监的监察。监司在宋朝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宋太宗设置监司后,在淳化年间(990—994 年)以前,只有转运司,长官为转运使;淳化年间又增设提点刑狱司,隶属转运司,真宗时将其独立出来,官员为提点刑狱,宋仁宗又增设了武臣提刑;提举常平司是神宗所设,设有提举茶盐、提举常平等官员。宋朝监司的职能主要包括按察地方官吏、荐举官员、负责部内官员的考课工作、参与并监督地方刑狱案件的审理、参与管理和监督地方财政、反映民间疾苦、参与地方防灾救灾和兴修水利等民政管理事务以及镇压农民起义。从职能上可以看出,监司不仅负责监督地方行政,而且还负责了很大一部分地方行政事务,使地方政府和官员只能在中央容许的范围内活动,使其无力对抗中央。宋朝监司一般两年或一年就出巡一次,巡查所辖地区,同时规定有种种约法,来防止监司与地方官员勾结在一起。宋朝监司的选任方式主要有三种,即皇帝亲擢、臣僚荐举皇帝从中选任和宰执堂除。在监司的回避、资序和政治品质方面,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监司升迁的时间一般为三年或两年,升迁去向多是中央要职。宋朝帅司的长官为安抚使或经略安抚使,在宋初仅为临时差遣。神宗时,设置了经略安抚使司,经略安抚使的职权扩大,总一路兵民之政并监察官吏。但监司在宋朝是很普遍的地方制度,而帅司则仅在部分地区设置,因而就地方监察机制而言,后者不及前者重要。宋朝在路级另设一种走马承受制度,官员为走马承受或廉访使者,时而隶属帅司,时而独立,是皇帝的耳目之寄,实司按察,职能包括风闻言事、按察诸路帅臣和州郡官吏、探察边事奏报朝廷、监察军队等。可见对监司、府司制度是一种很有力的补充,也更能说明宋朝地方监察制度的本质就是防止一切不利于中央集权因素的出现。另外,宋徽宗重用宦官为走马承受,出现了有宋一代稀有的宦官干预政事和军事的现象,不能不说是对宋朝严密的监察制度的一个讽刺。
宋朝的府州军监是同级地方政府,直属朝廷。府、州基本上因袭唐朝,体制类似于秦汉的郡;府的地位略高于一般的州,但上等的州和府并没有大的区别。军在唐代是仅理兵戎,入宋后逐渐演变为行政区域。监为物务,向不治民,宋也属于行政区域。宋朝这一级别的监察制度主要表现在增设监察机构——通判厅。通判最早设立于乾德元年(963 年),当初是为了便于管理刚刚征服的荆南和湖南割据地区,之后在其他征服地区大都设立通判,并且扩展到早已统治的地区。宋朝在通判设置上,突出了对武臣的监督。北宋时,凡武臣为长官的州军即使不足万户,也要设置通判,目的显然在于防范藩镇割据。通判的职能类似于监司,既要监督地方政府,还要参与州军的行政管理。具体而言,主要包括监察州县管理,参与州郡财政管理,参与州郡官吏的选任和管理,参与审理州郡的刑狱案件,兼领防汛和修堤岸等政务。通判的选任方式有四种,即皇帝亲擢,中书堂除,吏部差注,监司和府州辟差。在资序和回避方面也很重视。
宋朝中枢权力结构中的监察功能主要由台谏系统承担。宋朝君主官僚政体对台谏系统的监控可以分五个层面:(1)君主通过诏令对台谏系统进行监控,通过对台谏官的考核进行监控;(2)通过中央机关对台谏系统进行监控,方式为通过台谏言事簿主持对台谏官进行考核;(3)台谏官相互监控;对台谏官进行升黜奖惩;(4)对台谏官亲属的科举入仕作出了相应的约束和限制;(5)制定了完备的任用回避制度,如台谏和宰执之间施行职事回避,台谏官僚内部也严格推行职事回避等。这既保证了台谏官能独立言事,又防范了台谏官的朋比结党。宋朝除对台谏系统进行有效监控外,为强化地方检察的耳目作用,有效地对地方检察系统进行监控,不仅从任职资格、任职条件上制定了完备的制度,还在任用回避方面对地方检察官制定了完备的制度。从以上措施可以看出宋朝对检察系统的监控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和严密的系统,对防范官员腐败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