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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时期的赎刑与以代刑制度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发展史   发布时间: 2021-09-22 11:24:05   浏览:3240次  字号: [大] [中] [小]

赎刑


明朝广施赎刑,“国家得时借其入。以佐缓急。而实边,足储,振荒,宫府颁给诸大费,往往取给于赃赎二者。故赎法比历代特详。”赎法有两种,即“收赎”与“纳赎”。“有律得收赎者,有例得纳赎者。律赎无敢损益,而纳赎之例则因时权宜,先后互异,其端实开于太祖。”a“收赎”与“纳赎”的区别在于,收赎是赎余罪,纳赎是赎全罪。收赎适用于老幼废疾及妇女犯徒、流刑者。纳赎范围广泛,包括军民官吏人等。收赎比较稳定,纳赎则经常变化。明朝赎刑宽宥,赎罪不限身份,赎刑不限等级,赎法不限钱财,具有很大的实际使用价值。

永乐十一年(1413 年)“令除公罪,依例记录收赎,及死罪情重者依律处治;其情轻者,斩罪八千贯,绞罪及榜例死罪六千贯,流徒杖笞纳钞有差,无力者发天寿山种树”。赎罪方式有两种:以役赎罪和以物赎罪,以物赎罪形式很多:纳豆、纳草、纳粟,常见的是纳钱、纳钞、纳银。赎罪之法,明初尝纳铜,成化间尝纳马,后皆不行,不具载;惟纳钞纳钱纳银尝并行通用,而以纳钞为本。律赎的人叫“收赎律钞”;纳赎的人叫“赎罪例钞”。罚役者大多折工值纳钞,钞法既坏,变为纳银纳米,但运灰、运炭、运石、运砖、运碎砖之名尚存。

以役代刑制度


在明朝,以役代刑,不限于徒刑犯必拘必役,而是实行自杂犯死罪以至笞、杖罪均允许用罚服劳役来赎罪抵刑的制度,按刑期、役限执行。结果,除其犯死罪以外,“遂无不充役之人”。《明会典》载:“拘役囚人,国初,令罪人得以力役赎罪,死罪拘役终身,徒流照年限,笞杖计月日,满日疏放。或修造,或屯种,或煎盐炒铁,事例不一。”以役代刑制度,扩大了拘役罪犯范围和刑徒的工役种类、劳动场所,是明朝赎刑发达的表现,也反映了明朝的刑罚特色。随着社会发展,统治者看到囚犯从事劳役及其所创造的价值有利无害,因而对以役代刑制颇加重视。与刑杀囚犯或单纯羁押监禁相比,这种制度无疑是一种时代的进步,也适应了封建社会晚期工业手工业和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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