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法定刑沿用隋唐的五刑,在《大明律》的《名例》中和《大明令》的《刑令》中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大明律》列五刑、狱具在“五刑之图”中,对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以及迁徙作了适用方面或性质方面的解释。
(一)笞刑
笞刑是用笞杖捶打犯人,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根据《大明律》的五刑图的解释,笞刑:笞者,谓人有轻罪,用小荆杖打;自一十至五十为五等,每一十下为一等加减。笞用小荆条制成,须削去节目,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长三尺五寸。用官降较板,如法较勘,毋令筋胶诸物装钉。应决者,用小头臀受。
(二)杖刑
杖刑是用比笞杖稍粗大的常行杖捶击犯人,是稍重于笞刑的一种刑罚。根据《大明律》的五刑图的解释,杖刑:杖者,谓人犯罪,用大荆杖决打;自六十至一百为五等,亦每一十下为一等加减。杖用大荆条制成,亦须削去节目,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长三尺五寸。用官降较板,如法较勘,毋令筋胶诸物装钉。应决者,用小头臀受。杖讯用荆杖制成,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径三分五厘,长三尺五寸。其犯重罪,赃证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讯,臀腿受。
(三)徒刑
徒刑是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自由并强迫犯人从事劳役的刑罚。凡是判处徒刑者,必须先受杖刑,然后再服徒刑。根据《大明律》的五刑图的解释,徒刑:徒者,谓人犯罪稍重,拘收在官,煎盐炒铁,一应用力辛苦之事;自一年至三年为五等,每杖一十及半年为一等加减。
(四)流刑
流刑是将犯人遣送到指定地区强制劳役而不许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流刑的惩罚强度仅次于死刑。流刑中有安置、迁徙口外为民、充军。明初流刑主要是边方屯种,以后名目繁多,从重到轻,分别有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等,还有终身、永远充军。根据《大明律》的五刑图的解释,流刑:流者,谓人犯重罪,不忍刑杀,流去远方,终身不得还乡;自二千里至三千里为三等,每五百里为一等加减。
(五)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者生命的刑罚,分为绞、斩二等,绞、斩刑虽然都是死刑,但在司法中二者是有差别的。一般真犯死罪判处斩刑者难有活命的机会;而杂犯死罪判处绞刑者通常都不处死,而是在朝审、大审等带有缓刑的审判时得以减为流刑。此外,在以赎刑代替死刑时,绞、斩也是有区别的,二者的赎价是不同的。另外,《大明律》规定“十恶”中的“谋反大逆”等最严重的刑事犯罪者,可以处以凌迟之刑,这也是法定的死刑。根据《大明律》的五刑图的解释,死刑中,绞,全其肢体;斩,身首异处,刑之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