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  登录
元朝的刑狱立法特点返回总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监狱刑罚
监狱刑罚

元朝的刑狱立法特点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发展史   发布时间: 2021-09-14 15:45:35   浏览:879次  字号: [大] [中] [小]

以忽必烈、耶律楚材为代表的元朝统治集团,在入主中原以后,为适应高度发展的汉族地区的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需要,适时采取了笼络汉族地主阶级及其知识分子、积极推行封建化的各项政策,并通过“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确定了元朝监狱制度。这不仅有利于全国狱制的统一适用,也有助于元国家初建时狱制的发展。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 年),制定颁行了《大元通制》。这是元朝的主要法典,也是元朝监狱法律条文最为集中的一部法典。元朝监狱立法较之辽、金各代,有明显进步。但与唐、宋等朝的监狱立法相比,却失之于庞杂粗糙。《大元通制》的监狱法规,散见于《职制》上下、《恤刑》《平反》《捕亡》各部分,富有民族特色。

第一,民族压迫色彩浓厚。元朝的统治者以征服欧亚大陆的民族自居,有着强烈的民族优越感和种族偏见。元朝将统治下的民众按民族划分为四等,蒙古人为第一等,色目人(是指来自西域及中国西北各族,包括哈剌鲁、钦察、畏吾尔、回族等)为第二等,第三等是汉人,第四等是南人即原南宋统治下的民众。这四等人在政治、法律、刑狱上的地位和待遇都不一样。

其一,建立了以蒙古贵族垄断的监狱管理体制。元朝的中央监狱和地方监狱,其最高长官均由蒙古贵族达鲁花赤管辖,或者设蒙古族狱官,治狱大权完全操纵在蒙古贵族手中。这就从组织上确立了蒙古民族在治狱上的特权地位,《元史·百官志序》指出:“官有常职,位有常员,其长则蒙古人为之。”

其二,刑罚处置上具有民族差别。首先,法律地位不同。蒙古人与汉人、南人发生冲突,“蒙古人打汉人,不得还报”。其次,在法律上明文规定蒙古人犯罪与汉人犯罪同罪不同罚。按照元朝法律规定,凡犯窃盗罪,都要附加刺字之刑,但蒙古人犯窃盗、强盗罪却“不在刺字之条”,如违犯,狱官处杖七十七,除名,并“将已刺字,去之”。再次,犯罪的处理归属不同。元朝法律规定,蒙古人案件归大宗正府处理,汉人、南人案件归刑部。

其三,蒙古人享有狱政特权。元朝法律规定:“请正蒙古人,除犯死罪监禁,依法有司不得拷掠,仍日给饮食,犯真奸盗者,解束带、佩褒散收;余犯轻重者,以理对证,有司勿拘执之。”蒙古人除犯死罪之外,概不监禁,甚至不拘执,死罪监禁也不准拷掠。相反,汉人常常以无罪或轻罪被投入监狱,戴枷锁,服苦役,备受摧残,被迫害致死者不计其数。

第二,宗教成分突出,僧侣享有狱政特权。宗教是统治者用来欺骗和麻醉被压迫人民的工具手段,这在元朝尤为突出。元朝统治者奉藏传佛教为国教,元世祖尊西藏名僧八思巴为帝师,帝师作为佛教的最高领袖,其法旨在西方吐蕃地区与皇帝诏旨并行。元朝中央设宣政院、地方设行宣政院,专门审理僧侣案件。法律对僧侣人身财产也给予种种保护,法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詈之者断其舌。”

佛教领袖更是享有特权,他们借“修佛事”、做“好事”“祈福”的名义,奏释在押罪人。《元史·刑法志》:“赦令历代所同,独以修佛事而释重囚,则惟蒙古有之。”《元史·释老列传》也说:“又每岁必因好事奏释轻重囚徒,以为福利,虽大臣如何里……莫不假是以逭追其诛。宣政院参议李良弼,受赇鬻官,直以帝师之言纵之。其余杀人之盗,作奸之徒,夤缘幸免者多。至或取空名宣敕以为布施,而任其人,可谓滥矣。”

元朝佛教领袖不顾国家法律和司法审判程序,以假借“祈福”等名义随意释放在押犯,从中渔利,这种随意释囚的后果,往往是有罪者逍遥法外,无罪受冤者遭禁系残杀,引起了人们的不满。元朝中书右丞答剌罕质问说:“僧人修佛事毕,比释重囚,有杀人及妻妾杀大者,皆提名释之,生者苟免死,死者含冤,于福何在!”元朝实行的宗教与世俗权力并行的司法制度,宗教领袖享有狱政特权,给元朝的狱制带来恶劣的影响。

相关链接 < 返回列表
  • 上一篇文章:元朝刑罚的其他刑
  • 下一篇文章:元朝的监狱体制
  • 热点新闻
      重庆市荣昌区纪委监委联合区妇联等单位开展“清风
      山西通报6起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
      坚持正风反腐一起抓
      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
      推动兜牢食品安全底线
      原原本本学 融会贯通学 联系实际学
      严惩靠企吃企腐败问题
      下更大气力纠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
      清风拂沈水 廉韵长传续
      重庆多方位收集群众诉求
      浙江持续打好组合拳
      严查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九届中国廉政理论高端论坛”在京举
      严查变相公款游
      关龙逢
      皋陶
      贾谊的廉政思想
      下大气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持续提升基层执纪执法水平
    相关链接   · 新华网      · 人民网      · 中纪委      · 最高检      · 最高法      · 中国法学会      ·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   

    版权所有: 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编辑:池晨旭 备案号:京ICP备10012170号-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东路4号院,邮编:100081,电话:010-66525588-2106 电子信箱:zgffclfz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