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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刑罚的基本刑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发展史   发布时间: 2021-09-13 15:36:25   浏览:3610次  字号: [大] [中] [小]

在元朝,基本刑就是沿用的前朝唐宋所确立的封建五刑,包括笞、杖、徒、流、死刑。基本刑构成了元朝刑罚体系的主干部分。

(一)笞刑

笞,“捶击也,耻薄也。言人有小过,法须惩戒,加捶挞以耻之。汉时用竹,今时用楚,即荆也”。笞刑是元朝五刑中最轻的刑种,笞刑六等:7 下、17 下、27 下、37 下、47 下、57 下。笞杖规格为大头径 2 7 厘,小头径 1 7 厘。笞刑之部位是臀部。元朝的笞刑一般以 7 为尾数,但也有例外,元朝后期,“匿税者笞五十”。

(二)杖刑

杖,“持也。言人执持,可以击人也,古者用鞭,今时用杖”b。杖刑五等:67 下、77 下、87 下、97 下、107 下。杖的规格是大头径 3 2 厘,小头径 2 5 厘。杖之部位是臀部。元朝的杖刑一般以 7 为尾数,但也有例外,元朝后期,“犯私盐、茶者杖七十,私宰牛马者杖一百,旧法犹有存者”。杖刑虽为轻刑,但实际执行时并不轻,“一个人犯了盗窃罪,法不当死,应受一定数目的杖责……有许多人死在这种杖责底下”。

(三)徒刑

徒,“奴也,盖奴辱之”。元朝的徒刑,“皆先决讫,然后发遣合属,带镣居役。”a徒刑五等:徒 1 年,决杖 67 下;1 年半,决杖 77 下;2 年,决杖 87 下;2 年半,决杖 97下;3 年,决杖 107 下。犯人服役地点是“有金银铜铁洞冶、屯田、堤岸、桥道,一切工役去处”。服役期满释放后“充警迹人”。警迹,“谓显人之行止也”b。警迹人是为犯盗者所立的特殊户籍。在警迹人门首立红泥粉壁,开具姓名,犯事情由,每月分上、下半月面见官府接受督察。这是阻止服完刑的人重新犯罪的一种预防措施。

(四)流刑

在元朝,流刑三等:“流三千里,比移乡接连;二千五百里,迁徙屯粮;三千里,流远出军”。流刑的适用是“南人迁于辽阳以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

(五)死刑

在元朝,死刑有斩而无绞,恶逆之极者又有凌迟处死之法。死刑分为斩、凌迟处死二等。

1)斩、绞、凌迟。据《五刑训义》,“死,义曰绞、斩之坐,刑之极也”。而《大元通制》(节文):“死刑,绞刑,斩刑”。可以认为,元朝前期曾使用过绞刑,由于“盖尝论之,绞斩相去不至悬绝,均为死也,特有殊不殊之分”,最后停止了绞刑。《宪典》《刑法志》均记载了后期执行死刑的主要方法为斩刑。“恶逆之极者又有凌迟处死之法。”凌迟,又称“陵迟”,元朝对恶逆等重罪采用凌迟刑,史籍中多称为“磔”。“斩”与“凌迟”是法定执行方法,但实际执行死刑方式很多。

2)敲或榜杀。“敲”即杖杀或榜杀,如得财 20 贯“为首的敲,为从的一百七出军”。至元二十四年(1287 年)刘国杰“械首贼至肇庆,斩之,同恶皆杖死”f;同年王道“生擒贼酋二十三人,悉榜杀泉市”。

3) 剥 皮。 至 元 十 三 年(1276 年),邸泽生擒罗飞等 3 人,“褫皮以献”h。至元十九年(1282 年),“诛阿合马第三子阿散,仍剥其皮以徇”i 马可波罗说:“对于阿合马那几个效法其父、作恶多端的儿子,一律处以活剥皮的刑罚”。

4)醢。至元十九年(1282 年),诛阿合马二子于扬州,“皆醢之”。柯劭忞说:“帝欲重惩奸吏,故用法特严,然剥皮及菹醢之法,唐宋以来所未有也。”

5)烹。烹刑盛行于周及秦、汉之间,秦并设为常刑,元朝极少使用。元朝后期镇压农民起义曾用烹刑,有诗为证:“前岁醢光卿,今年烹志父。”

6)坑。蒙古军初入中原时,野蛮杀戮反抗者,军法规定:“凡城邑以兵得者,悉坑之。”至元十三年(1276 年)十一月,阿里海牙攻破静江,“以静江民易叛”为由,“悉坑之”。

7)枭首。枭者,“磔而悬之于木”,秦代刑。至元十二年(1275 年),大理总管信苴日设计杀死复叛的舍利畏等,“枭首于市”。至元二十六年(1289 年),刘国杰捕斩广东盗陈大獠等 18 人,“枭其首于州市”。

8)具五刑。秦酷刑:“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右左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a 至元十二年(1275 年),中书省臣议断死罪诏:“其奴婢杀主者,具五刑论。”

9)口里填土。口里填土是蒙古旧俗处死方法。察合台之妻告发阔儿吉思背后讲她的粗话,太宗窝阔台下旨“用土填他的嘴”b,阔儿吉思被“用土填嘴而死”。

10)赐死。赐死主要针对蒙古王室犯重罪者。古代蒙古人信仰萨满教,“认为流血而死,其灵魂必受痛苦。故元代皇族之被处死者,多不流其血”。“赐死”者不流血,也就是不受法定斩刑。《蒙古秘史》记载,俘虏札木合向成吉思汗说:“赐死的时候,请不要使我流血而死。”作为皇族外的人,他也希望得到“赐死”的恩典。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四月,蒙古宗王乃颜与皇族成员结盟,举兵叛乱,六月溃逃,被追兵抓获。马可波罗记下了对乃颜处死的过程:“他们把乃颜裹在两毛毡之间,然后猛烈地摇动,直到气绝身亡为止,采用这种特别刑罚的动机,在于不应该让太阳和空气看到皇室的人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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