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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刑罚

宋朝的黑暗狱制

来源:本地   发布时间: 2021-09-10 15:16:06   浏览:747次  字号: [大] [中] [小]

宋朝尽管历任帝王都力主狱制清明,严禁滥捕虐囚,但是,在现实情况中,依然普遍存在着前朝均有的黑暗状况,一方面是沦为囚犯所带来的一系列灾难,另一方面是狱制狱吏的残酷腐败。《宋史·刑法志》记载,江西转运副使张齐贤在给皇帝的奏章中写道:“州县胥吏,皆欲多禁系人,或以根穷为名,恣行追扰,租税逋欠至少,而禁系累日,遂至破家。”这里所说的仅仅是亏欠官租一事,但从中可以看出州县官吏的一种观念:皆欲多禁系人,而不问是否有罪,罪大罪小。绍定元年(1228 年),大臣梁成大向皇帝进言指出:“诸路属县,擅置厢房,囚系无辜。长吏不遵法令,小民诖误,罪不过杖,辄押出界,流离失业,请加禁约。”从这段论述看,宋朝末年狱制黑暗到擅设牢狱,囚系无辜,稍有过错,即行流离。绍定二年(1229 年),又有大臣对理宗皇帝进言道:“州县典狱官吏,或淹延久系,或牵惹无辜,或奉上官而失本情,或行暴虐而取贿赂……”显然,狱吏对犯人持有生杀予夺大权是导致囚犯无辜受害的直接原因。理宗皇帝起自民间,史称理宗的用刑方法是非常仁厚的,可是天下的官吏却无所不用其极。之所以在用刑方法极其仁厚的皇帝治下还会出现天下之狱不胜其酷的局面,都是狱吏之害。

《宋史·刑法志》载:理宗时,每年冬夏之际,上级官员命令提刑审判案件,提刑不敢,便都推给卒贰,卒贰不敢,便推给幕属。所委托的都是些肆意断案并索取贿赂的官员。监司、郡守肆意断案,如想要判处刺字的,便让犯人自认其罪,如想要判处死刑的,也让其自认其罪,命令狱卒在规定的期限内逼出口供并让犯人上交钱财。不仅如此,还擅自制造刑具,残害平民。有的用木头猛击四肢;有的用木板和绳子夹住臀部;有的用绳子缠住头部并夹上木楔子;有的将犯人反绑在地上并用绳子捆住双腿,然后命令狱卒在腿上跳。刑罚极其残忍,疼痛深入骨髓,几乎让人丧命。富贵人家稍有差错,官吏便借机盘剥。又以增加收入的名义,不问罪刑的轻重,一并判处财产刑。如果官取十的话,到了吏那里就变成了一百。狱制之黑暗,由此可见一斑。

《宋史·刑法志》在最后评宋后期狱制之黑暗时写道:律法规定,对有可能判处重刑的案件,都要提交提刑详细审查,或者将详细情况上报,州县没有权力擅自杀人,然而实际上州县常常擅自判处重刑。同样的罪名却判处不同的刑罚。当州县对抢劫、盗窃等实行打击之时,那些本来应当判处发配的罪犯就会被一直囚禁,或一月、两月,或一季、半年。原先,即使被判处终身监禁的人也会得到食物。可是那个时候,官吏十分残忍,囚禁人没有期限并且不给食物,直至把囚犯饿死。也有地方豪强贿赂官吏,让他们罗织罪名,逮捕无罪的平民。甚至对于婚姻诉讼的当事人也同样监禁。对于那些饿死、受酷刑而死和不能贿官吏而被屈打致死的囚犯,官吏以他们生病为借口向上申报,然后再说他们因病医治无效而死。到度宗的时候,他虽然累次下诏禁止这样的行为,但是却不能杜绝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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