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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监狱录囚管理制度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发展史   发布时间: 2021-09-08 15:26:59   浏览:1198次  字号: [大] [中] [小]

录囚制度,是皇帝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狱,对在押囚犯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失公正,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司法制度。

宋朝录囚频率之高,对系囚之重视,恐怕在历史上都不多见。因此,不仅皇家朝廷有喜之时要录囚,而且,凡是遇到天灾、人祸、时气异常、星象变化甚至做佛事都可能会诏令录囚。

录囚的人不仅是帝王将相,而且由专门机构负责定期决囚。《续资治通鉴·宋纪》记载,太祖每亲录囚徒,专事钦恤。太宗时期,为防止狱吏为奸,下诏:“诸州大狱,长吏不亲决,胥吏旁缘为奸,逮捕证佐,滋蔓逾年而狱未具。自今长吏每五日一虑囚,情得者即决之。”从此规定了长吏必须亲自录囚,不得将囚事委任小吏去做。太宗自己也以身作则,“太宗录系囚,决事至日旰,近臣谏以劳苦过甚。帝曰:‘朕于狱犴之寄,夙夜焦劳,虑有冤滞耳,狱讼平允,朕意深以为适,何劳之有!’”太宗录囚决事从早到晚,已相当勤勉。雍熙元年(984 年),由于开封女子李尝击登闻鼓,自言无儿息,身且病,一旦死,家业无所付。诏本府随所欲裁置之。李无他亲,独有父,有司因系之。李又诣登闻,诉父被絷。帝骇曰:“此事岂当禁系,辇毂之下,尚或如此。天下至广,安得无枉滥乎?朕恨不能亲决四方之狱,固不辞劳尔!”“即日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十四人,分往江南、两浙、四川、荆湖、岭南审决刑狱”,并且因此而下令诸州十日一虑囚。《续资治通鉴·宋纪》还记载:端拱二年(989 年),因为大旱,太宗亲录京城诸司系狱囚,多所原减。同时,命起居舍人宋维干等 42 人分诣诸道按决刑狱。后又派遣 17 名朝官分别到诸路按决刑狱。这种大规模的派员赴全国各地录囚的情况在太宗时期就有多次。《宋史·刑法志》记载:“孝宗究心庶狱,每岁临轩录囚,率先数日令有司进款案披阅,然后决遣。法司更定律令,必亲为订正之。”孝宗虑囚,都是已经认罪的案件,仍然尽心审阅,可见冤案申雪的机会何等之大。乾道三年(1167 年),孝宗皇帝对臣下说:“朕欲依祖宗故事,先令有司具囚情款,前数日进入,朕亲阅之,可释者释之,可罪者罪之,庶不为虚文。今后并依祖宗典故。”淳熙十一年(1184 年),针对录囚的疏忽现象,刑部侍郎曾逮请求依乾道九年(1173 年)的做法,令刑部长贰、郎官及监察御史每月通轮录囚,具名件闻奏,庶得纠察之职。帝曰:“可令每仲月录囚。”录囚制度在宋朝坚持得有始有终,但仍然阻止不了监狱的黑暗,从而导致国家的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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