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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新抚区:开展涉民企案件财产刑执行专项监督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 2022-07-28 17:13:36   浏览:504次  字号: [大] [中] [小]
时间:2022-07-28  作者:张宇虹 窦晓峰 崔照明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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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宇虹 窦晓峰 通讯员崔照明)“目前,我们已对刑事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账户储蓄余额、股票采取了执行措施,执行到位的21万元已退赔给被害企业。”近日,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法院在向该区检察院回复检察建议时,介绍了为被害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的最新情况。

2016年至2018年,被执行人王某等5人利用在被害民营企业工作的职务便利,使用翻斗车将该公司的铁精粉、废钢等盗走并变卖获利。经审理,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等5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不等,并承担650万元的退赔责任。2021年9月,判决生效后,王某等人的退赔判项共计执行到位280万元,后执行机关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

今年4月,抚顺市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了涉民营企业被害人案件财产刑执行专项监督工作,并确立“一体化”办理涉民营企业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的工作模式。

在专项监督工作中,新抚区检察院发现了上述案件线索。经书面审查,办案检察官发现被执行人王某等5人名下的大额资金等未被执行。

经确认,被执行人王某等人名下有6万余元资金被冻结后未进行划拨、价值3万余元的股票冻结后未变现,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0万余元。

对此,新抚区检察院与该区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并成立工作专班,共同推进该起案件的财产刑执行工作。截至目前,被害民营企业已收到执行款21万元。

自开展专项监督工作以来,新抚区检察院共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检察建议3份,均得到法院采纳,为企业挽回损失近40万元。

(原标题:终结执行后又发现可执行财产 抚顺新抚:开展涉民企案件财产刑执行专项监督)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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