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司法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认罪认罚程序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进一步提升检察办案公信力,近日,彭阳县人民检察院对1名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过程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也是本院自3月1日起,严格按照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后简称《同录规定》)规范要求,所办理的第1件充分使用本院检察听证室开展的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案件。
为做好同录准备,技术人员提前到达同步录音录像办案场所,对固定同录设备进行调试,全面排查设备运转、录像范围和录音质量等问题。同步录音录像自犯罪嫌疑人进入办案场所时开始录制,直至犯罪嫌疑人离开时结束,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不存在掐头去尾现象,始终保持录音录像的完整性与真实性。整个过程中,技术人员时刻观察同录办案场所设备运行状况,确保所录声音、画面清晰可见,不存在视频死角与盲区。
同步录音录像结束后,技术人员立刻将录像资料进行刻录,并对刻录的两张光盘进行回放。在技术人员、办案人员和当事人三方确认无误将光盘当场密封后,所有人员方才离开同步录音录像办案场所。按照程序要求,刻录光盘一份由技术人员保存,另一份移送同录申请部门。
下一步,彭阳县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落实好、运用好《同录规定》,以高质量的检察技术保障督促办案人员规范办案、文明办案,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